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活絡我國不動產證券化市場 政院通過金管會重行擬具「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」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名稱並修正為「證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及證券投資顧問法」

活絡我國不動產證券化市場 政院通過金管會重行擬具「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」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名稱並修正為「證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及證券投資顧問法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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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活絡我國不動產證券化市場,健全國內資產管理業務發展,行政院會今(14)日通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重行擬具之「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」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並將法案名稱修正為「證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及證券投資顧問法」。本次修法新增「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」得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,並提高罰鍰金額上限,本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。陳院長表示,本次修法新增「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」得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,並提高罰鍰金額上限,評估除能協助產業及基礎建設籌資,並提供民眾多元投資管道,以活絡我國不動產證券化市場,健全國內資產管理業務發展。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,請金管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,早日完成修法程序。本草案修正要點如下:一、法律名稱修正為「證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及證券投資顧問法」。二、新增「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」發行並管理基金架構REIT,並開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兼營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。(新增第3條之1及修正第66條)三、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設立資格條件:專營之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應由具備不動產投資專業知識、經驗及技能之專業股東參與,且其所認股份,合計不得少於第一次發行股份之50%。(新增第82條之1)四、限制REIT不得投資住宅:為避免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供居住使用之住宅,可能造成房價不合理現象,而有影響人民居住權利之虞,爰明定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不得投資於住宅法第3條第1款所定住宅。(新增第49條之3)五、應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:為活絡不動產證券化市場,基金架構REIT配合開放關係人交易,爰要求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應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。(新增第82條之4)六、REIT借款比率採單一比率上限:參考國外規範並兼顧REIT之借款現況與財務風險,採單一借款比率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REIT借款比率上限。(新增第49條之5)七、資訊定期揭露:比照信託架構REIT,每一營業日計算並公告前一營業日之單位淨值、每季公告基金資產評審結果;比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,於投信投顧法明定基金半年報與年報之申報公告規範。(新增第49條之9、第49條之10及修正第100條)八、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合併免徵印花稅、證券交易稅等相關稅賦。(新增第49條之18、第49條之19)九、新增REIT相關準用條文:包括基金資產獨立性、基金保管機構之責任義務、基金受益憑證內容格式、受益人會議召開程序等規範條文。(新增第49條之20)十、將第68條負責人消極資格條件之法律效果由「解任之」調整為「應予解任」,並增列違反期貨交易法、洗錢防制法及資恐防制法作為負責人違反規定之解任事由之一。(修正第68條)十一、刪除已不適用或已逾時效之條文、新增情節輕微得免予處罰之規定。(修正第121條及第122條、新增第117條之1)十二、現行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有關財務、業務或管理事項未有明確罰則,爰修正第111條新增違反相關規定之罰則。(修正第111條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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